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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自有人类以来,虽有各种图腾崇拜,但并无宗教信仰的遗痕。

在公检法流水作业的一体化诉讼格局下,侦查成为最关键的诉讼环节,基本上决定了其后的公诉与审判活动的样态,尤其是在大要案的处理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时常在侦查阶段就已定了调,法院很难更改。(7)上网公开的裁判书全文,若有不符合上述规则的,提供民众以电话或利用司法信箱等管道,反映意见,经司法院主管厅处核定宜予公开或隐匿的,即予公开或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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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对微博直播主体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很高要求,而且决定了庭审全程微博直播与庭审活动的进行不能完全同步,而必须在时间上有所错开,以便对准备直播出去的庭审内容留出一定的校阅和审核时间,防止直播内容出现错误、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肖像权。三是,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当然,为实现庭审微博全程直播的效益最大化,在确定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案件范围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同案犯在逃的案件中,应当禁止庭审微博全程直播,以防止在逃同案犯根据微博直播的庭审信息实施毁灭证据、打击证人等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相沿已久,导致侦查活动中心化、庭审活动形式化,法院审判功能虚化,对不规范的侦查和起诉活动构不成有力的制约。(22)戴平华:《微博直播庭审是否合法?经法庭许可后或成公开新途径》,载《新法制报》2012年3月2日。

《环球时报》的评论就认为,毋庸讳言,此前国内外舆论场上有种种怀疑和传言,但‘微博直播的形式把庭审的各种细节直接端到公众的眼前,形成对依法公正审理薄熙来案可信的特殊强制力,这是对公众监督不预留余地的接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或者有其他确实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的《规定》提出了司法调解适度社会化的方案,2007年的《意见》进一步重申调解社会化的理念,倡导司法为民,对司法实践中的诉前调解持有积极的肯定态度。

[11](p.55-75)这些修辞技巧的使用,能够有效提高法官语言的协调性和说服性,利于当事人缩小分歧、达成共识,利于法官多重身份目的的实现。[1] 在倡导司法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上,我国固然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具有共同的理念基础,但法院系统努力推行司法调解制度更多体现的是中国特有的社会政治背景。论辩是以听众为中心的交流,你所准备和提供的论据,无论如何运用、欲使之有如何影响,都必须以接受者为中心。司法调解在操作上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调解结果被当事人接受的可能性。

只要不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依据民间规范、行业规范自愿达成的协议,都应当予以认可,确认其法律上的效力。[②] 在调解的具体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事实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类型的调解方式,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修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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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也不是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他们会基于事实情况积极主动地提出合理的利益主张。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推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当时,共产党提倡的西方婚姻法律制度在农村时常与中国乡土社会固有的婚姻习俗发生冲突,如何在贯彻西方婚姻法律理念的同时巩固共产党在基层社会的权威地位,成为困扰边区政府的一大难题。它一方面是当事人理由强弱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各方修辞说服技巧的体现。

与哲学、科学和艺术相对照,修辞是一种处理特定情境中迫切需求的语篇。同时根据对方及调解人传递信息的多寡,适时调整自己的利益请求。就此而言,司法调解在一定意义上又具有了准司法的性质,有时甚至被视为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一次不公正的调解,会抵消十次公正调解积累形成的公正形象。

[3]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法官作为司法机构的代表,以中立调解人的身份协调纠纷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直至妥协,最终实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第二项内容呢,是在你们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那么将由法院就你们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证据指导,也就是说打这场官司需要提交哪些方面的证据,这是咱们今天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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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调解加修辞的纠纷解决模式,也有一些缺陷值得警惕。调解程序的启动和结果的获得,都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从本质上看,司法调解主要是当事人对自己私人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过程,他们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的。

首先,修辞是以听众为核心的言辞说服过程,司法调解则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为基础的利益协商过程。所以,人们在演讲或论辩之前,必会细致考察听众的构成情况,并根据听众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宗教及政治信仰、还有规模大小等因素设计具体的演讲过程,只有首先考虑听众构成的人才能设计出具有说服性的演讲过程。[19](p.266-276)司法调解的情景依赖性,使结论的产生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或然性或偶然性。[24]而修辞作为一种论辩的艺术,始终围绕说服人这个中心。调解是指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调解人的帮助下,试图就他们争议的问题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的任何调和性的、非强制性的过程。法官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调解程序及各自权利义务。

正是由于修辞与调解都是以听众或当事人为核心的言辞说服过程,才有人指出,调解书是修辞方法可以被广泛运用的载体。即使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美国,诉讼就是主张权利观念的确立,带来所谓的诉讼爆炸时代[①],绝大部分纠纷也是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

司法公信力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纠纷的数量和类型都大幅增加,作为现代社会中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构——法院——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通道越来越拥挤。[18]司法调解也是一种典型的情景依赖性活动。

法官作为调解人,在调解中主要是起到辅助性的组织和控制作用。具有方便民众、成本低廉、易于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等优势的司法调解,近几年逐渐受到理论学者及实务部门的关注和提倡。

三、法官修辞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调解结合了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和一般调解的灵活性,既能够以法官作为调解人,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又能够借助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调解形式,适当运用法律之外的国家政策、人情事理调处纠纷。修辞方法与司法调解的结合,能够使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更充分地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以及真实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对调解效果的影响。各种修辞方法的使用,进一步提高了法官在司法调解中的调控和说服能力,提高了调解结果的可接受性,有助于法院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和社会公信力的提高。法官首先通过介绍调解所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让当事人对整个调解进程安排有清晰的了解,为随后的交流和沟通做好铺垫。

法官只是通过对调解程序的控制,如合理协调双方发言的顺序、阻止一方不当或过激的言行等,维持调解秩序,实现双方意见的顺利传达,促成双方和解。概言之,随着近几年我国民商事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多,在司法调解框架下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维护邻里关系的团结,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利于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言辞说服当事人,是法官的基本工作,也是调解的基本特征,修辞在以言辞说服为中介的司法调解中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但从说服者和教育者的身份上看,法官的调解行为并非完全客观、中立,而是带有一定目的倾向的行为。

本文原发于《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司法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结果的实现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3](p.81-91)司法调解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有可能使当事人的一些非法利益得到张扬,为司法腐败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提供滋生的温床。但由于调解人具有国家司法官员身份,他会在遵循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适度贯彻法律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它对论证的内容是否正确并不关心,只是关心能否获得听者的信任,能否加强论辩的说服力。借助司法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它不但能够有效解决纠纷,而且能够在调解过程中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共产党改造社会、治理社会、巩固政权的目的。在这些国家,为了更好实现社会成员通过司法获得正义保障的权利,法院不再仅仅依赖被动审判的方式消极获得处理纠纷的权力,而是不断简化诉讼程序,主动采取一些行动,增加民众接近司法的机会。

2010年又进一步推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使司法调解成为法院解决普通民事纠纷的一般方式。四、结语 在司法调解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逻辑其实很简单。

[15](p.228-229)调解过程中的法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的不同,灵活选用不同的修辞方法,以最小成本实现纠纷解决的目的。现代修辞学把修辞看作是一种修辞者与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修辞者必须考虑听众的特质和要求,并据此安排修辞表达的方式方法,听众也参与修辞目标的建构,最终效果是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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